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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面从严治党

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收受“红包” 或“回扣”行为的处理规定(试行)

文章作者:admin 时间:2017-07-12 点击数:

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,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,督促我院医务人员廉洁行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、卫生部《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》、《卫生厅关于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收受“红包”或“回扣”行为的处理规定(试行)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定,对我院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

中发生的收受或索要“红包”、“回扣”的行为,按以下规定处理。

一、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“红包”

1.医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亲属的“红包”。收到“红包”应立即退还给患者,当时难以谢绝的,必须在24小时内上交医院党办或纪检监察室,也可以为患者交医疗费。医院党办或纪检监察室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并退还患者,如仍不能退还的,上交医院作为患者的医疗费用。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

也不上交的,一经查实,予以收缴,并按有关管理制度给予处分,同时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,由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给予行政处罚:

金额不满500元(含本数,下同)的,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;

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,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;

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,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1 2个月执业活动;

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两次收受“红包”累计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,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。

2.医务人员索要“红包”或者因收受“红包”按本规定受到处理后再次收受“红包”的,不论其数额大小,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。

3.单位领导及科室负责人收受“红包”的,依法依纪从严处理。

二、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“回扣”

1.医务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“回扣”。收到“回扣”必须在48小时内交给医院党办或纪检监察室,由党办或纪检监察室交医院财务入帐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,一经查实,予以收缴,并按有关管理制度给予处分,同时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,由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给予行政处罚;

金额不满500元的,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;

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,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;

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,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;

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两次收受“回扣”累计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,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。

2.医务人员索要“回扣”或者因收受“回扣”按本规定受到处理后再次收受“回扣”的,不论其数额大小,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。

3.科室收受“回扣”的,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,金额不满5000元的,给予通报批评;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l0000元的,由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。

4.单位领导及科室负责人个人收受“回扣”的,依法依纪从严处理。

5.医院与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签定合同时,应将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医务人员“回扣”列为合同违约责任内容,并明确经济赔偿责任。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如有违约,我院立即中止履行合同,并追究其经济责任,同时停止与其签定的相关后续合同,并及时报告卫生厅。

三、医务人员因收受“红包”、“回扣”受到行政处罚,我院将对其延期1—3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;因收受“红包”、“回扣”被停止执业活动期间,我院将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;因收受“红包”、“回扣”被处分的情况,应记入本人的医德医风档案,作为对其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、评先评优及职务晋升、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。

四、医务人员收受或索要“红包”、“回扣”,除按本处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,视情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;医务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收受或索要“红包”、“回扣”的,视情节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五、对检举揭发收受“红包”、“回扣”行为并为查处收受“红包”、“回扣”提供证据的人员,酌情给予奖励。